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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宣传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50张以上的医院;
  (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城镇的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三)市地级以上的党政机关报报社。
  五、客运车站、民用机场:
  (一)候车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
  (二)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四)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五)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的商店;
  (六)经营管道燃气(含天然气、油制气、水煤气、液化石油气等)的单位。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一)国家和省级科研单位;
  (二)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三)科研试验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科研单位及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甲、乙类)超过200公斤以上的科研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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