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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宣传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规定》将于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具体内容,逐条抓好落实,在逐级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的同时,确定各单位、各岗位责任人,并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根据需要确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建立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教育和培训制度等。特别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建立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要认真负责的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安排部署工作时做到同其它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把做好消防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讲话的具体体现。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为政府当好参谋,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指导,做好抽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监督整改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消防安全。

附件:《山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山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我省实际,现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确定界定标准如下: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三)餐位在200座以上的营业性饭店、酒店;
  (四)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五)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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