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宣传贯彻《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2]11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2001年11月14日由公安部发布的《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宣传贯彻《规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会《规定》的重要意义,认真开展《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
《规定》是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配套的一部重要法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具有普遍约束力,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共同遵守。各级政府、各部门、各系统,要高度重视《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一把手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实施,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贯彻方案,把宣传、贯彻、实施《规定》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消防工作的重点,作为稳定安全形势、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大事来抓。各级、各部门可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行业管理的优势,采取得力措施,有组织地做好宣传贯彻工作,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确保《规定》的贯彻实施。
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单位要加大对《规定》的宣传力度。可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为《规定》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地舆论环境。
二、抓好重点单位的申报与登记工作,为《规定》的正式实施做好准备
根据《规定》要求,省公安消防总队制定了我省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后)。各级、各部门要对照界定标准,督促符合标准的所辖单位积极申报,各单位也要认真对照界定标准,对号入座。对于符合标准的单位,应于2002年4月30日以前,积极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内容: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各地公安消防部门接到申报资料后,要及时对申报单位情况进行核查和确认,并予以登记。对已经核实确定的重点单位,要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认真贯彻落实《规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