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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加大力度,要严格执行国务院《通知》精神,完善体制,标本兼治,确保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取得实效。
  (一)继续完善并严格执行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的企业资质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进行严格管理,禁止无相应资质的企业和无执业资格的人员进入工程建设市场。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建设程序,切实把好工程开工和交付使用两道关。凡不符合法定开工条件的,一律不准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凡已完工的工程项目有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对其新建工程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而擅自施工的,必须依法做出严肃处罚。
  进一步严格市场清出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质年检、晋级审批或日常管理中,凡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或严重违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都要按照建设部相关资质管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罚。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也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同时,要加强企业资质和执业人员资格的动态管理,建立和健全相应管理办法和措施,对违法违规者及时作出处理。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都要层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强化责任和义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应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必须依法审查,应强制执行的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必须依法严格遵守。要防止片面追求低造价而导致工程质量的降低,坚决禁止使用投标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投标人中标的行为。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对低于国家规定最低取费标准签订合同的,各级计划、建设和物价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特别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对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严禁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材料。
  (三)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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