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将工程划整为零、不合理划分标段、任意肢解工程、规避招标的行为;
4、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搞“明招暗定”的行为;
5、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单位串通,搞假招标的行为;
6、胁迫承包单位压级压价签订“阴阳”合同或让投标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投标人中标的行为;
7、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不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行为;
8、违反法定建设程序,不办理开工手续或施工许可证,不服审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实行质量安全监督、不依法委托监理、不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而投入使用等行为;
9、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10、在建筑装饰装修中擅自变动主体或承重结构的行为以及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对人体有害的装饰装修材料的行为;
11、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具备开发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要求进行开发的行为。
(二)承包单位:
1、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监理业务,以及无证或超级承接工程业务的行为;
2、出卖资质、图签,允许其他单位挂靠承揽业务的行为;
3、不依法签订合同或合同文本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
4、与其他承包单位串通或经业主授意陪榜投标的行为;
5、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6、违反操作规程、规范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行为以及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对人体有害的装饰装修材料的行为。
(三)行政执法部门:
1、违反法定审批程序,随意减少或增加审批环节、条件,越级审批的行为;
2、对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处罚和监督执法不力,行政不作为的行为;
3、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对正常办理事项进行刁难、推诿的行为;
4、继续使用与法律法规相悖的各种带有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内容的规定和条款,设置市场障碍,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承包单位参加投标、承揽业务的行为;
5、行政执法部门有关领导或工作人员利用权力,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插手干预工程承发包的行为;
6、泄露标底、搭车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7、有形建筑市场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以及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行为。
三、强化治理措施,确保整顿规范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