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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债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进一步加强国债项目资金管理。国债资金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国债专项资金帐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地市、各部门要针对历次国债项目检查中发现的违规使用资金问题,限期坚决整改,杜绝任何违规使用国债资金现象,确保国债资金足额及时拨付和到位使用。
  四、严格国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基础设施项目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0]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国债项目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五、认真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各地市、各部门和有关项目单位要切实增强诚信意识,加大资金筹措力度,严格执行国债项目投资计划,按时、足额落实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配套资金。要对本地区和本部门的资金配套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兑现承诺不打折扣,确保建设资金集中用于国债项目建设。
  六、强化国债项目建设目标进度管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计委等部门签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在建国债项目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责任书》的要求,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实施方案,倒排工期,对项目的设计、招投标、征地拆迁、施工进度、竣工验收等工作按月列出建设进度目标表,并抓好进度落实,确保国家要求2002年底竣工的项目全部建成投产。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与各地市、各有关部门签订国债项目建设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制。
  七、加强对国债项目的检查和稽查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计划、财政、监察、审计、建设和有关项目主管部门组成工作组,对国债项目进行检查和稽查,对检查和稽查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将进行严厉的制裁。
  八、进一步加强国债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组织领导。国债项目建设关系全局,对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意义重大,各地市、各部门、各项目单位务必从讲政治的高度,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提高认识,把搞好国债项目建设作为实践“三个代表”要求的具体行动,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自治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进一步加强对国债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工作力度,不折不扣地完成国债项目建设的各项目标,确保国债项目按时按质建成,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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