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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残疾人专用车管理的通告[失效]

  (一)年满16周岁并在70周岁以下;
  (二)经指定的康复医疗机构体检证明下肢确有残疾,上肢功能正常,心、肺、血压和精神正常,听、视力良好,无赤、绿色盲和其他妨碍正常驾驶的疾病;
  (三)经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确需使用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四)已购买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六、残疾人专用车申领行驶证时必须出具以下资料:
  (一)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审验原件);
  (二)残疾人证复印件(审验原件);
  (三)由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证明;
  (四)购车发票;
  (五)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六张。
  对资料齐全、真实可靠的,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发放行驶证和号牌。
  七、残疾人专用车按非机动车年检,年检时间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安排。
  八、残疾人专用车在道路上行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行驶证、残疾人证;
  (二)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靠道路右边行驶;
  (三)依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行驶,并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检查;
  (四)行驶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
  (五)转向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须打开转向灯,残疾人专用人力车须伸手示意;
  (六)不准两车并行,不准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七)严禁酒后驾驶;
  (八)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越车辆的正常行驶;
  (九)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
  (十)不准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十一)不准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
  (十二)不准搭载任何人员。
  九、残疾人专用车办理过户手续,购买者须是符合本通告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残疾人员。
  十、异地残疾人专用车,车型符合本通告第二条规定要求的,车主可以申领临时行驶证,申领的条件和程序按本通告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执行。
  异地残疾人专用车车型不符合本通告第二条规定要求的,不准进入本市道路行驶。
  十一、凡违反本通告的,依照国家和深圳经济特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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