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残疾人专用车管理的通告》等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1日)废止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残疾人专用车管理的通告
(2002年3月21日)
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残疾人的行车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残疾人专用车的管理通告如下:
一、残疾人专用车,是指供下肢残疾者单人使用的代步工具,包括残疾人专用人力车和设计时速在二十公里以下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含发动机驱动和电动机驱动)。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按非机动车管理。
二、残疾人专用车在我市道路行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残疾人专用人力车保持铃、闸、反射器完好有效,车身长不超过二百厘米,宽不超过八十厘米,高不超过一百二十厘米;
(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保持喇叭、闸、灯光齐全有效,车身长不超过二百厘米,宽不超过八十厘米,高不超过一百厘米,发动机排量不超过五十毫升,电动机功率不超过二百瓦;
(三)只有一个供驾驶者乘坐的单人坐椅,靠背牢固;
(四)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二十公里;
(五)没有载货的货厢或货架,但允许有存放驾驶员随身携带物品的货筐;
(六)设置车辆厂牌、型号,噪声和尾气的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拼装残疾人专用车,或者增加附属设施。
四、残疾人专用车必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验合格后,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可行驶。
残疾人专用车号牌必须安装在车辆尾部显著位置。
五、申领残疾人专用车行驶证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