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收市属单位应当进馆及全市范围内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二)征集与本市有关的重要档案资料;
(三)建立全市档案信息网络和目录中心,综合研究、开发利用全市的档案信息资源,为其他档案机构提供业务、技术示范;
(四)利用馆藏档案资料为全市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提供服务。
区档案馆负责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资料。
第七条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某一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式的档案,具体接收档案的范围按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区政府设立的文件中心,是集中保管与提供利用同级机关、事业单位处理完毕的文件的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接收同级机关、事业单位处理完毕的文件;
(二)对接收的文件进行整理、鉴定和保管;
(三)向市或者区档案馆移交需长久保存的档案。
(四)向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个人提供利用文件。
文件未纳入文件中心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档案室,负责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单位的各种档案。
第九条 依法设立的档案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以下档案业务:
(一)档案业务咨询;
(二)档案整理;
(三)档案价值评估;
(四)档案技术服务;
(五)档案寄存保管;
(六)营业执照规定的其他档案业务。
档案中介机构从事以上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和档案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知识,持证上岗。
第三章 档案与文件的收集
第十一条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档案资源的信息化、现代化建设,支持电子档案、文件网络系统的开发和利用,推动档案、文件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市政府应当拨出专款,对反映特区社会活动的重点珍贵档案资料进行征集和抢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依照国家规定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有关部门在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整理,按期移交文件中心或者本单位档案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