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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引导村民依法履行纳税、服兵役等应尽的义务,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十一)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际、村民、民族团结和家庭和睦;
  (十二)协助人民政府搞好社会治安,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
  (十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作决定应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村务公开栏,及时公布下列事项:
  (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财务收支详细情况;
  (三)国家投入的扶贫、农业开发、以工代赈等资金使用情况;
  (四)村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
  (五)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情况;
  (六)水、电等费用收、缴情况;
  (七)国家征用土地和上级对宅基地审批情况;
  (八)计划生育指标安排情况;
  (九)优抚、救灾救济、移民补偿、征地补偿、退耕还林补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十)境内外团体、个人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十一)村干部年度工作计划完成和年终考评情况;
  (十二)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或村民普遍关心的其它事项。
  村务公开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的内容真实、清楚,并接受村民查询。
  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村民小组搞好组务公开。组务公开的重点是集体经济项目的经营承包和承包费的收交、财务收支、水电费收缴以及村民要求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村务公开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应推选三至五人,组成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代表村民对村务公开实施监督,并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实施监督的情况。
  村民认为公开的事项不清楚、不真实的,可以要求村民委员会将所涉及的事项交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村民委员会应将查实结果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公布,接受村民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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