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审核: 填报人: 报出日期:2002年 月 日
附件2: 打击制售假劣一次性使用输液(输血、注射)器统计表
填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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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总数_________件 │ 结案数__________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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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总值__万元(正品标示零售价)│ 罚款总金额_______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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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捣毁制假售假窝点_________个 │ 抓获犯罪嫌疑人_______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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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生产单位_____家 │检查经营单位______家│检查使用单位______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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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处以警告处罚__件│处以罚款处罚______家│处以停产停业整顿处罚__件┃
┃处├────────┼──────────┼────────────┨
┃罚│吊销生产企业许可│吊销经营企业许可证 │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
┃ │证______个 │________个 │_________个 ┃
┃分├────────┴───────┬──┴────────────┨
┃类│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____(件、箱), │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___(件、箱),┃
┃ │价值 万元 │价值_______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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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交司法机关案件数_______ │ 判刑人数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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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动监督检查人次________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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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审核: 填报人: 报出日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以氰化纳
为重点的危险经学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当前我区危险化学品特别是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管理不严,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事故时有发生,已经成为我区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贯彻落实《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实现我区危险化学品管理秩序的根本好转,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以氰化钠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条例》为依据,对全区危险化学品特别是氰化钢等剧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整治,初步建立适应《条例》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使我区危险化学品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管理轨道。
二、专项整治范围
(一)全区所有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含使用过且现尚库存)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及个体私营业主(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重点是使用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的各类小金矿、电镀企业和经营销售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的经营销售点及储存、运输单位。
(二)全区所有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
(三)定点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生产企业。
三、专项整治的内容和措施
以氰化钠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活动是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之一。整顿工作在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领导下,自治区经贸委负责组织,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在这次专项整治中,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是:
自治区、地区、地级市经贸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包括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及其改、扩建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及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安安全管理,发放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凭证、准购证及运输通行证件,对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安全实行监督。
质监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并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加强人员、船员、装卸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具体整顿的内容和措施如下:
(一)生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专业生产企业)、储存企业的整治。由县以上经贸部门按企业隶属关系,对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新进行登记审核。重点审核企业是否符合《条例》中规定的设立条件,以及提交的申办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或地区、地级市经贸部门审核(自治区级企业由自治区审核,其余企业由各地、市审核)同意后,向工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生产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向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办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开工生产。凡属工艺落后、达不到一定生产规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整改后仍不能通过地级以上经贸部门审核的企业,一律予以关闭。
从2002年3月15日起,所有储存氰化钢的单位,一律停业整顿,由县以上各级公安部门对其库存的氰化钠进行登记造册,然后集中封存。企业按《条例》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向地区、地级市经贸部门和工商部门重新进行开业申请,在获得经贸部门的批准书和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后,准予重新开业经营。
(二)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整治,由自治区经贸委负责。县以上的各级经贸部门按企业隶属关系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培训上岗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的其它条件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并经自治区经贸委(负责区直企业)或地区、地级市经贸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自治区经贸委或地区、地级市经贸委(局)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企业凭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手续。9月底前未通过地区和地级市以上经贸部门审查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停止经销危险化学品,按新办企业重新申请登记注册。
从3月15日起,所有经营、使用氰化钠的单位,一律停业整顿。由县以上各级公安部门对其库存的氰化钢进行登记造册,然后集中封存。经营企业按《条例》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向地区、地级市经贸部门和工商部门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和工商登记。取得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准予重新开业经营。
各级经贸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负责氰化钠使用单位资质的审查,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同级公安机关核发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取得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后,方可购买和使用氰化钠。
氰化钠经营、使用单位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到公安机关取回被封存的氰化钠。其它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由县以上各级经贸部门负责对其资质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整改。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的整治。道路和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整治,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县以上交通部门按企业隶属关系,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单位按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进行资质认定,未经资质认定和不符合条件的运输单位,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还须经由目的地县级公安部门发放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邮政部门要加强对交寄封发邮件的验视,严禁收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性及《条例》规定的各种危险化学品;民航、铁路部门要按国务院民航、铁路运输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把好重点关口,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3月15日开始,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组织对危险化学品容器、包装物的检查。
(四)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整治工作,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使用危险化学品和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主动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检测检验废弃物浓度的申请要求。环保部门在发现浓度超标的废弃物时,应立即向当地的经贸、公安、质监等部门通报,并责令超标排放的企业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对所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处置。对超标排放氰化钢的企业,环保部门应责成其在停止排放的同时,对已排放的含氰化物的废弃物及受污染的场地采取中和消毒措施。不申请检测或无法保证排放物中废弃的危险化学品浓度达到国家标准的企业,不得继续生产或经营。
(五)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和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系统。危险化学品登记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对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登记。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抓紧进行人员培训,组织危险化学品审核上报工作。
3月15日起,各地、市、县组织专家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危险源进行普查,在此基础上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系统:
1.在有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危险源的单位,组建应急救援队伍,编制本单位的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自治区、地(市)、县分别编制本地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成立自治区、地(市)、县三级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现场指挥工作。建立连接国家、自治区、地(市)、重点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网络。依托大型化工企业和自治区公安、消防、职防及医疗卫生、环保部门成立自治区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为事故抢险提供工程和医疗服务。
四、时间和要求
(一)从3月15日起,区内所有储存、运输、经营、使用氰化纳的单位,立即停产、停业整改(特殊情况不能停产、停业的,必须经自治区经贸委审核同意),由各地、各部门按《条例》及本方案要求进行整治。要用2个月时间把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的管理秩序整顿好,以此推动其它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
(二)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对本地氰化钠及其它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同级经贸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整顿工作负具体责任,其它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负相应的责任。对整治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必须全力追缴散落在民间的氰化钢及其它剧毒化学品,因追缴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为学习、贯彻好《条例》和动员实施本方案,自治区要求将今年3月15日作为《条例》学习日,由各地经贸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领导进行学习,当地政府分管领导要参加学习日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