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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加油站和食品药品以及以氰化钠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1.卫生部门:负责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并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违法行为。
  2.公安部门:配合整顿行动,加强检查流动人员和出租私房非法经营食品的黑窝点,打击抗法行为,确保食品市场整顿行动的顺利开展;
  3.工商部门:负责集市内食品摊贩的一般卫生管理,与相关职能部门一起,对上市注水肉类进行鉴别,协助查找线索,共同进行查处;打击私宰畜禽点,监督上市肉类和集中屠宰的肉类;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食品广告的行为。
  4.经贸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开展整治工作和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良好的生产秩序。
  5.药监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对药店内假冒伪劣食品和虚假宣传或夸大宣传的保健食品进行查处。
  6.质监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开展整治工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7.农业部门:负责对上市肉类进行检疫,打击私宰畜禽点,对熟肉加工场所的生肉质量进行鉴定,加强蔬菜种植使用农药的管理,杜绝含有超标农药的蔬菜上市。
  8.教育部门;协同组织整顿校园内集体食堂、食品零售和饮摊点。
  9.粮食部门:负责对粮油食品收购、贮运、加工、销售的管理,做好防霉去毒工作,打击在粮食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请有关新闻单位参加整治行动,及时报道整治情况,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促进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
  (三)加强食品卫生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各地特别是新闻单位要深入持久地开展食品卫生法规和卫生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认真学习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突击对食品从业人员、有关有毒物品和剧毒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人员进行再次培训,强化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安全知识的学习,做到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持证上岗;要抓好扶优劣汰工作,把整治工作与创立广西名牌食品活动结合起来。对于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做到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产品卫生质量安全可靠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正面宣传,开展放心食品、放心市场、放心商店活动。
  (四)加强督促检查工作。自治区将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督察组,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各地、市也要派出督察组对所辖县(市)进行督查。要把各地整治效果作为有关主管领导政绩考核内容之一。
  (五)加强情况沟通和信息反馈。各地要加强请示汇报,对专项整治期间出现的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以及对查处的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开展药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2002年2月28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药品(含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市场秩序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负责部署这项整治工作。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自治区卫生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厅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派出督查组指导和检查各地、市的整治工作,并对重点案件、重点地区进行督办。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指挥辖区的此项工作,抽调力量,密切配合,统一行动,齐抓共管,认真做好这项整治工作,使全区药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确保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放心药。
  二、整顿和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制售假劣药品或假劣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
  (二)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生产(配制)、经营药品(制剂);
  (三)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违反药品批准文号、药品标准、工艺规程、包装材料、生产条件等规定生产(配制)药品(制剂);
  (四)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进行药品现货销售或未经批准异地设立药品仓库;
  (五)药品经营企业未按核准的经营方式或范围经营药品;
  (六)违规经营、使用进口药品;
  (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购进药品或购进药品不能提供合法票证;
  (八)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无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
  (九)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伪劣中药材,经营罂粟壳、28种毒性中药材及国家重点保护的42种野生动植物药材品种;
  (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无产品注册证、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或者从非法渠道购进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以及不能提供合法票证、无进货渠道和销售去向记录;
  (十一)医疗机构使用无产品注册证、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或者从非法渠道购进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用后未按规定毁形、消毒及处理等;
  (十二)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广告。
  三、重点地区和单位
  玉林市(城站路、站前路、中秀路及其周边地区)、玉林市中药材专业市场、南宁市(中尧路、南京路及其周边地区)、钦州市(城西市场)、生产企业异地所设办事机构、药品零售企业、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乡村卫生所(室)、诊所、门诊部等。
  四、时间安排
  2002年3月底以前:各地、市制定工作方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摸清情况等。
  2002年4月至6月,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2002年7月建章立制、巩固提高和总结。
  五、具体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国务院“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分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实行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提出标本兼治的具体措施;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包括城市和农村),把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留死角。主管领导要负直接责任,及时掌握情况,检查督促,直接指挥对重大案件的查处。要按照《药品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整治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要坚决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二)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区直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各地、市抽调力量,统一行动,同时要以大局利益为重,加强配合,扎实工作,确保这次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制售假劣药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和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药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加强对药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或医疗器械违法违规广告的查处;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整治制售或使用未按产品标准生产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重复使用大输液瓶生产(配制)大输液等;卫生部门负责对制售未经批准的加药食品、未标明主治功效的食品查处;公安部门负责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组织力量快侦快破,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这次整治工作,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法处理。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发动群众举报、揭发不法行为。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对药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巩固和扩大成果。
  (四)突出重点,依法查处。各级政府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对辖区内的药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检查,整治市场秩序,在整治工作中,对药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特别对重大案件,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对触犯刑律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五)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对辖区内的药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加强药品或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提高其药品质量的法律意识。
  (六)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和组织药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拉横额、张贴宣传材料、出版报,大张旗鼓地宣传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大造声势,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在确保行动时间保密的前提下,适时地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全方位追踪报道,报道工作成果,扩大影响,震慑不法分子。同时要注意安全防范工作,严防暴力抗法事件发生。
  (七)坚持请示汇报制度。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上下联动,不能脱节,发现重大案情要及时报告,及时查处。各地、市的“工作方案”、“书面汇总材料”及行动中的动态情况要及时分别报送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进行总结和填写报表(附表),并将总结情况于2002年7月30日前送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总后报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该项整治工作联系人: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处常锡邦,电话:0771-5844710,手机:13978833618;医疗器械处刘东,电话:0771-5854122,传真:0771-5854772;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传真):0771-2830555。
  附件:1.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情况统计表
     2.打击制售假劣一次性使用输液(输血、注射)器统计表

附件1:       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起止日期:2002年 月 日至200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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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总数:  件│结案数:  件│案件总值: 万元│没收药品价值│罚款金额:    ┃
┃       │      │       │:  万元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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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处以警告处罚:  件│处以罚款处罚: 件│处以停产停业整顿处罚:  件    ┃
┃处├─────────┴────────┴─────────────────┨
┃罚│吊销许可证数:  件(其中生产许可证:  件;经营许可证:  件;制剂许可证: 件┃
┃分├────────────────────────────────────┨
┃类│捣毁制售假药窝点:  个;检查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家;抓获犯罪嫌疑人: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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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交司法机关│ 判刑 │撤销终止药品批准│ 取缔无证 │出动检查人次和车辆┃
┃其│  案件数  │ 人数 │  文号件数  │  经营数  │         ┃
┃ ├──────┼───┼────────┼──────┼─────────┨
┃它│      │   │        │      │人次数:  人/次 ┃
┃ │      │   │        │      │车辆数:  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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