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2年3月15日起至9月15日止,用半年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审批管理,打击各种违规建设和违规经营行为,坚决制止乱批滥建、越权审批加油站的现象,进一步巩固成品油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成果,促进石化石油行业的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通过专项整治,使加油站建设符合规划,布局基本合理;合法经营,竞争有序;石化石油企业的竞争力明显提高;广大消费者对成品油经营秩序和服务质量基本满意。
二、工作内容和措施
(一)加大力度,严把成品油市场准入关。各地市要科学地制定本地区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各级经贸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征求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西南销售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广西公司、中石油广西公司)意见和已有工作的基础上,于2002年6月15日前上报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明确本地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加油站的设置间距和城区加油站的设置半径,确保新建加油站布局合理,完善有关加油站的设计施工和运营标准规范。对不符合网点规划要求的加油站要一律依法取缔,并在2003年12月31日前坚决予以搬迁或关闭。
各地市新建加油站,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94号)执行,统一由中石化广西公司、中石油广西公司全资或控股建设。中石化广西公司、中石油广西公司必须按规定对纳入本系统经营体系的加油站进行规范,加强监督和管理。
(二)规范审批管理,严禁打击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的行为。全区各地要对1999年以来新建的加油站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的加油站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对未经自治区经贸委批准,已违规建成的加油站,要一律停业整顿并追究越权审批、违规建设加油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其中符合网点规划要求的按有关规定补齐批准手续,并纳入中石化广西公司、中石油广西公司加油站连锁经营体系,经自治区经贸委批准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后方可经营,其余不符合要求的加油站必须于2002年8月31日前一律关闭。
对未经自治区经贸委批准,正在建设或尚未开工的加油站,一律停止建设。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不得越权擅自批准新建加油站,违者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对在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543号)下发前未经批准建设的、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非法占地或违章建设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以及有严重掺杂使假、偷税漏税行为的加油站要一律予以关闭;对加油机未经税控改造、未经质监部门鉴定以及使用不符合整机防爆要求加油机的加油站,要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也要予以关闭。对列入关闭范围的加油站要责令其变卖成品油、拆除加油储油设施,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三)加大成品油市场监管力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大力协作,努力做好加油站专项整治的各项监督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打击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无工商营业执照和超范围经营的加油站,严厉查处经销劣质和走私成品油等行为。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检查加油站建筑安全隐患、清理违章建筑。质监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加油站防爆监督检查和计量检定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加油机计量作弊违法行为。税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打击加油站偷逃税款行为,落实加油站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规定,监督加油站凭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成品油进项税;会同质监、经贸部门负责抓紧落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打私办、海关、公安、工商部门负责进一步打击成品油走私工作。
(四)发展新型营销方式,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国家经贸委将制定加油站特许经营的管理办法,引导石化集团、石油集团以外的社会加油站逐步纳入石化集团、石油集团连锁经营体系。我区各级经贸部门要积极协调中石化广西公司、中石油广西公司对社会加油站逐步进行集中配送。同时中石化广西公司、中石油广西公司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范经营,加强自律,有序竞争,并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加油站整治工作。中石化广西公司、中石油广西公司不得收购、参股、联营、租赁违法违规的加油站;所属批发企业及以联营、参股等方式重组的批发企业,不得向违法违规的加油站以及整改不合格的加油站销售成品油。违者一律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并由其上级单位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实行分类管理。中石化广西公司、中石油广西公司要加快销售成品油信息网络建设。自治区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地市加强对加油站的管理。各地、市经贸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加油站经营状况的档案,根据加油站经营管理情况分成不同等级,分类管理,加强指导。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
我区的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国务院“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思路和要求,实行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地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加强组织协调,保证整治工作的人员和经费,使这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同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这项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要给予表彰,对问题仍比较严重的地区和典型案件,要予以通报并公开曝光。对未按要求关闭取缔、停止建设、停业整顿违法违规加油站的地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依法追究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由有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处。
为了促进和保障我区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自治区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地市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地区行署,地市级人民政府在做好本地市整治工作的同时,要对工作经验和教训及时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于2002年9月15日前报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食品市场经济秩序,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秩序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食品卫生安全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息息相关的突出问题,根据“打击源头窝点,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面上监管”的工作思路,协商各有关部门的力量,加大执法力量,实行责任追究制,强化食品卫生安全知识与法制宣传教育,广泛发动全社会参与,进一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消费者的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整治的重点内容
(一)继续保持整治食品的高压态势,从源头上加大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力度。
1.严厉打击添加“吊白块”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铲除制造窝点。玉林、贵港、桂平等市要重点抓好非法添加“吊白块”加工腐竹、米粉的整治工作;富川、钟山、灌阳等县要重点抓好非法添加“吊白块”加工蜜枣的整治工作。
2.取缔无证非法加工食品的黑窝点,重点打击城乡结合部及居民出租屋的制假点。
3.整治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加强对冷饮、饮料及食品添加剂类等的监管,严禁用“三精水”兑制的软管饮料上市。
4.加大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的整治力度,开展重点食品行业生产卫生设施的检查和整改,严格卫生行政许可制度,落实卫生规范,监督生产企业履行法定义务,把好市场的准入关。
(二)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堵截假冒伪劣食品的销售渠道。
1.坚决查处法律明确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北海、荔浦等地要重点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厂的监管,严厉打击使用一个保健食品证生产多个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
2.加大整治违法宣传保健功能和疗效食品的力度,严格审查产品的包装、标识,杜绝食品功能和疗效的虚假宣传。
3.加强对集贸市场和食品集中批发市场的管理,强化食品标识检查及重点食品(婴幼儿食品、强化食品)的索证验证,对滥用添加剂(物)的食品要一查到底。
(三)联合整治集贸市场,查处危害消费者健康的违法食品,确保菜篮子食品的卫生安全。
1.坚决查处用甲醛等泡制鱿鱼、牛百叶、牛喉、木耳等含有毒有害的水发食品,加强青菜农药污染的检查,禁止将农药污染的青菜和病死畜禽加工烧卤食品上市;
2.严禁用农药、甲醛等有毒物质加工海产品,以北海、钦州、防城等地为重点,加强对海产品及制品的监管,打击加工、销售有毒河豚鱼的违法行为;
3.加强对粮油食品中违规使用添加剂或黄曲霉毒素超标的抽检和查处。
(四)抓好供应重点人群食品的监管,预防食物中毒的发生。
1.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集体食堂监管,取缔校园周边无证经营食品摊点,改善学校的生活饮用水质量,搞好学校环境卫生。
2.认真做法会议代表用餐场所的监管,把好食品卫生质量关,确保大型会议及重要活动的食品卫生安全。
3.严格按照《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0]卫生部第10号令)的要求,加强餐饮业的监督检查,对达不到卫生要求的,要限期改正;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暂扣卫生许可证。同时做好承办宴席的宾馆、饭店和地方风味饮食摊点的管理,预防食品中毒的发生。
(五)加强重点食品的监测工作。
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2002年国家卫生监督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3号)要求,做好各项抽检工作。对抽检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相关的法规严肃处理,并将抽检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行动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计划阶段:2002年3月底前各地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的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二)实施阶段:4-11月份,各地根据本级的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分步组织实施;
(三)总结阶段:12月15日前,各地要完成整治总结及上报工作。全区的整治工作总结要在12月30日前完成。
四、整治措施及要求
(一)明确目标,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实行第一把手负责制,切实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保障措施,确保今年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整治工作的开展;卫生、公安、工商、经贸、药监、质监、农业、教育、粮食、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紧密配合,上下联动,并对重点案件、重点地区进行督办或曝光;各地区行署,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部署和指挥辖区的整治工作,务求抓出成效,不能走过场或留有“死角”,确保达到预定目标。
(二)部门配合,落实责任制。全区食品市场整治工作由自治区卫生厅会同公安、工商、经贸、药品、质监、农业、教育、粮食、监察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并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号)规定,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对在食品专项整治中工作不力,消极应付,弄虚作假,采取地方保护主义,甚至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坚决追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