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和数据。
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如用人单位当月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下个月不补缴、不续缴的,即停止该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应继续追缴其欠缴的数额并依法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确定。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第十五条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
第十六条 个人帐户的配置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具体划入办法为:
先按统筹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划入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剩余部分以职工个人工资收入、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退休金)及不同年龄段确定划入个人帐户比例,具体为46岁以上1.0%,45岁以下0.8%。
(三)划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跨年龄段的,每年1月1日、7月1日进行统一调整。
(四)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不得提取现金。
第十七条 统筹基金。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划入个人帐户后,其余的部分全部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八条 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与管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开核算、分别管理、互不挤占。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或住院时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诊疗项目检查、治疗的费用及部分慢性病者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 门诊医疗费用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从个人帐户中支付,超支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