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通知(2007修改)[失效](发布日期:2007年4月27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08年4月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2]32号)
区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四日
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桂政发[1999]61号)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区直驻邕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原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主义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承办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