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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矿业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矿业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省矿业开发领导小组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
  省矿业开发领导小组是全省矿业开发的决策机构,省矿业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其日常办事机构。
  省计委、省经贸委按照各自分工,会同省财政厅对扶持项目进行初审,由省财政厅汇总形成扶持项目初审方案,报省矿业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
  省矿业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提出的初审扶持项目方案进行筛选、审查,提出项目审批意见报省矿业开发领导小组批准。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财务管理,审核办理批准项目的资金贴息或拨款手续,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矿业开发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贷款贴息或无偿拨款的方式,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向省财政厅定期报送使用情况。
  第八条 省财政厅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单位做到专款专用。无偿投入形成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条 经批准的项目贴息资金,原则上按项目实际落实到位的银行贷款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利息已经计提的,如果技术改造工程已经交付使用,贷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收到的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如果技术改造工程尚未交付使用,贷款利息计入在建工程成本,收到的贴息资金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第四章 法律责任与监督

  第十条 对按经批准的矿业开发项目安排的贴息资金或拨款,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安排使用,不得随意变更用途。若擅自挤占或挪作他用,省财政厅有权收回或扣回,并追究项目单位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组织对项目单位的贴息资金或拨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定期向省政府和省矿业开发领导小组汇报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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