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
矿业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2]2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促进我省以磷化工和有色金属开发为重点的矿业支柱产业建设,云南省财政厅修订的《云南省矿业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十一日
云南省矿业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矿业资源甚查、开采、冶炼和深加工的水平,促进以磷化工和有色金属为重点的矿业开发支柱产业的建立和发展,经省政府批准建立云南省矿业开发专项资金。为了管好用好该项资金,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遵守《
矿产资源法》和我省地方性矿产资源管理法规、规章,所上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矿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及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能促进我省矿业开发和利用的企业。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是:“集中资金,注重效益,确保重点,扶优扶强”,以贷款贴息的方式为主,财政适当拨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吸引外资、社会资金、金融部门资金,扩大矿业资金投入量,推动和加快我省矿业支柱产业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和运用
第四条 矿业开发专项资金来源为:
一、省财政预算内安排;
二、到期收回的矿业开发专项资金借款及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三、其他。
第五条 本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纳入国民经济建设计划,经省政府决策的省重点矿业开发项目;列入云南省以磷化工和有色金属为重点的矿业“十五”规划项目;现有矿山的持续接替工程;远景储量大、对矿业开发有重大影响的地质勘查项目;提高已探明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的技术改造、挖潜增效的项目;有利于矿业秩序稳定好转及矿业环境保护的治理整顿项目;有利于培育新财源和促进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成矿条件好、矿业开发潜力大的矿区的勘查、开采、冶炼、加工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