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全和完善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
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发展,综合治理的任务越来越重,工作难度越来越大,仅靠哪一个方面、哪一个部门不可能奏效,必须整体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大综治”工作格局。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自身所承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和任务,转变作风,狠抓落实,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做到年初有安排,平时有检查,年终有总结。要认真抓好本部门、本系统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主动承担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责任。要加强内部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各项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重大犯罪和重大治安问题,切实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各级综治委员会要根据各自的职能,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各级综治委及其办公室工作,确定工作联系点,开展调查研究,帮助指导工作。对抓综治工作的情况每年年终要进行一次述职和讲评。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要自觉接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强单位内部的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防止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积极协助同级党委、政府协调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断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定期分析研究社会治安形势,针对本地区一个时期的突出治安问题作出部署;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要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起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激励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大力褒奖见义勇为的先进人物,弘扬社会正气;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律、特点和实现形式,努力使综合治理工作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五、加强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建设。各级党委、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综治机构和综治队伍建设,及时充实和加强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领导力量,选配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熟悉、有工作能力的干部充实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队伍中去。地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各级在机构改革中,综治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党委书记兼任综治委主任。综治办主任由党委分管副职担任,全面负责综合治理工作。各级综治办应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村民委员会要有1名专兼职治保调解主任,自然村一级要建立健全和完善村规民约以及护村护社治保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