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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的意见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的意见
 (云发[2002]4号 2002年3月8日)


  1991年,党中央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本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明确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1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建立和保持良好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基本方针,是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
  2001年9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发[2001]14号),这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又一重要里程碑,是指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十分重要的文献。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按照省第七次党代会的要求,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的力度,切实维护边疆社会稳定,为全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紧迫性和责任感
  社会治安问题不单纯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且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做好社会治安工作,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各级党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一项重要职责和任务。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保一方平安”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任期目标和重要工作日程,真正做到摆上位置、落实人员、保障经费。要经常听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履行对综治工作组织领导、管理协调、督促检查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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