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省粮食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农发行云南省分行制定。
九、继续加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为适应放开粮食购销,充实各级储备粮的需要,按照优化布局、上规模、上水平的原则,省计委要继续加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做好“十五”全省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重视前期研究和项目储备工作,重点建设粮食储备库、粮食区域性批发市场、粮食加工转化建设项目。
(一)粮食仓库建设方面:一是积极争取并支持国家在我省建设国家储备粮库。二是为适应省级储备粮增加规模的需要,继续适当安排省级储备粮库建设。三是适度度安排粮食产销和边远贫困县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资金。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并使用好农发行简易建仓贷款,财政部门根据财力给予适当扶持。
(二)在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方面:着重建设具有一定辐射和带动功能,较为现代化的区域性、规模化粮食批发市场。
(三)在粮食加工转化项目方面:重点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支持产业化、高水平的粮食精加工、深加工项目建设。
各级地方政府也要按照上述要求,根据自身条件,加强粮食流通设施建设。
十、切实加强领导,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关系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的全局,意义十分重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把它作为一件十分紧迫和重要的任务抓紧抓好。
(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按照中央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粮食行政首长分级负责的各项职责,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精心部署,认真实施。
(二)为适应改革的需要,各地、州、市、县要抓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购销企业干部职工的学习和培训,努力建立一支精干、廉洁、高效的粮食管理干部和职工队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人员必须依照有关法纪严肃处理。要稳定市、县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心协力,扎扎实实工作,切实加强全省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积极支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省计委要切实做好粮改协调和全省粮食总量平衡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全省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省粮食局负责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行业指导工作,农发行云南省分行要确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粮食的资金供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强化粮食流通的质量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产区、销区以及其他地区的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和协调,认真研究新情况,妥善处理好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各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