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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管和安全监管工作,严格粮食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2001]28号文件,做好粮食收购企业收购资格的审查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管理,加强对粮食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监管,加强对粮食市场开办者和经营的监管,规范交易规则,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非法收购粮食的行为,严厉打击在粮食市场中销售劣质霉变粮食、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以及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级质检、卫生、工商、粮食等部门要互相配合,按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加强对粮食产品质量的监管,确保粮食食品安全。毗邻地区要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协调合作,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七、加快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步伐
  (一)加快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按照抓好骨干、联大扶强、抓大放小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增置重点骨干企业,鼓励国有骨干粮食企业按市场化要求进行资产重组和股份制改造。对于主要从事粮食收购和储备业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建国有控股或国有独资公司。对于经营性企业,要通过整体转制、股份合作、拍卖、租赁等多种方式,鼓励个人和私营企业控股或全部收购,在妥善安置职工,不流失国有资产的前提下,采取多种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革,使国有经济逐步退出这类企业。彻底打破吃“大锅饭”的经营机制,促使企业真正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经济实体。
  (二)加快基层粮食购销企业组织形式创新。打破过去按行政区划设置粮食购销企业的组织形式,要按经营量和经济区划调整购销企业布局,组建起以资产为纽带的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新的购销企业。各县(市、区)要按粮食商品量和流通规模设立购销公司,实行一个公司管几个乡、镇,个别粮食商品量大的乡、镇,可按乡、镇设立粮食购销公司,坚决撤并偏僻、规模小的粮管所站,逐步建立起适合粮食生产和流通市场化要求的县(市、区)级粮食购销体制。
  (三)加大国有粮食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国有粮食企业要实行定员定岗,竞争上岗,进一步采取离岗退养、推荐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偿转换职工身份自谋职业、劳动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关系、全面清退临时工等多种措施,继续分流富余人员,坚决实行减员增效。
  (四)加强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国有粮食企业要通过产权制度、组织创新和用工制度“三项改革”,进一步完善经营管理机制,增加竞争意识,扩大市场销售,降低经营和管理费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严禁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凡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新的亏损挂帐的,有关地方政府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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