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的粮食责权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政府有关粮食生产流通的政策措施,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政府粮改的具体实施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农田保护,加强高产稳产农田建设,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立本级政府粮食储备,确保粮食安全,保障本地区粮食供应;负责本级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到位并及时拨付,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挤占挪用;在确保本级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大力调整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积极发展优质粮食生产,努力增加农民收入;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进粮食产业化、规模化经营,大力扶持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订单农业,发展养殖业和粮食精深加工,促进粮食转化增值;积极推进本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建立企业促销机制,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加强本级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强化粮食市场监管,维护正常流通秩序,稳定市场粮价。
六、积极培育粮食市场体系,加强粮食市场管理
(一)加强培育和建设粮食市场体系,搞活粮食流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场形成和发展规律,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多元投资兴办粮食批发市场。支持培育全省性、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引导大宗粮食贸易进场交易,鼓励用粮企业直接到粮食批发市场采购粮食。有关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建设科学的粮食流通预警系统,掌握市场粮食走势,防范和化解粮食市场风险。提倡应用电子商务等多种交易形式,降低粮食流通成本。积极培育市场交易主体,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龙头企业和农民联合经营,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利益共同体,参与粮食流通。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经销企业,在粮食播种前与农民按照《
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实行订单收购。鼓励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粮食资源,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跨区域收购、调运粮食。销区大型龙头企业和用粮大户,凡具备合法粮食经营资格,可以跨地区直接到粮食产地收购或委托收购农民的余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和鼓励粮食产区与销区(包括省内外)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在贷款、资金结算、运输保证等方面给予支持。粮食产销区企业之间可以利用各自的优势,开展代购、代销、代储或相互参股、合作经营、联营经营。粮食主销区跨县(市)的原粮和全国范围的成品粮运输,不再实行运输凭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