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各地配套资金必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不得留有缺口。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使用,不得顶抵下年本级预算应安排的配套资金。地方各级财政不得减少下年度粮食风险基金预算。
  (三)调整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原则和范围。按“一取消三放开”政策和粮食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各级政府储备粮食在储备期间必须开支的利息 费用及动用储备粮食所发生的粮食价差支出。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促进粮食生产和结构调整,也可用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各种积极的促销补贴,包括运费补贴。具体补贴方式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粮食风险基金在确保上述重点补贴后,以前年度节余超出粮食风险基金年度规模50%的部份,可用于对“一取消三放开”以前按政府保护价收购的本地粮食的销售补贴,也可适当用于已经销售的陈化粮价差亏损或利息、粮食财务挂账方面的开支。除上述用途外,粮食风险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政策应享受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在资金拨到企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抽回。省财政负责对全省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对于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2]6号)执行。
  (五)农发行要调整信贷政策、改进金融服务,完善资金监管办法。在坚决粮食收购贷款资金封闭运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随行就市收购粮食,继续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原则,提供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异地粮食购销,区别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贷款支持。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种粮大户实行合同收购、与粮食加工企业联合经营扩大销售给予贷款支持。要改进金融服务,推进银行承兑汇票,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要加强信贷资金运行监管,进一步防范贷款风险。
  五、认真落实和完善粮食分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一)为了积极有效地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必须健全在国家宏观调控和政策指导下,省级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分级全面负责的体制,核心是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粮食更大的自主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省政府对全省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在省长负总责长前提下,实行省地县三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二)省政府的粮食责权是:按照中央有关政策的总体要求和部署,结合云南实际,制定全省粮食生产、流通改革和发展政策措施;全面负责全省粮食安全,负责全省的基本农田保护,抓好高产稳产农田建设;进一步完善省级储备粮收储、销售政策,调控全省粮食市场;制定全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向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报告我省粮食工作情况,及时反映我省生产流通中存在的问题,努力争取国家对我省粮食工作的指导和支持;负责与毗邻省(区)的粮食政策衔接,加强区域性粮食流通改革与发展的协作和合作,促进统一市场的形成;负责督促和协调省级有关部门做好全省的粮食工作,保证全省粮食供应,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逐步组织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加强粮食流通设施建设,并指导、督促和检查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的粮食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