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各级政府储备粮管理体系,增强政府粮食调控能力
(一)全省实行粮食“一取消三放开”政策后,为保障粮食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国家关于“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要充实各级政府粮食储备,以增强政府对粮食调控的责任和能力。全省地方储备粮规模暂按8亿公斤(原粮,下同)安排,其中:省级5亿公斤,地州市级共3亿公斤。主销区地州市,储备量可据实增大,销区的人口大县(市),原则上也要建立本级政府粮食储备,具体储备规模、品种、布局由有关地州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二)扩大省级储备粮规模,优化储备粮品种结构。为确保粮食安全,省级储备粮规模从原2.5亿公斤(原粮)增加到5亿公斤,用三年时间,视财力情况适时增储,在2004年达到5亿公斤的目标,以保证省政府掌握充足的粮食调控资源。省级储备粮品种按照口粮需求以符合国家标准的优质稻谷、小麦品种为主,粮源渠道通过就近收购、采购和适当进口安排。
(三)完善储备粮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责权明确、管理规范的储备粮管理和轮换机制,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吞吐灵活、人员精干的储备粮管理体系,保证粮食数量真实、质量完好,急需时能够调得动、用得上,满足政府粮食调控的需要。粮食储备实行动态管理,费用包干政策,将储备粮储存和轮换费用包干到承储企业使用,每年必须轮换三分之一,由承储企业适时组织轮换,保证每年收储的新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允许出现陈化粮。各级政府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储备粮具体收储和轮换的品种、数量计划任务、收购价格。承担储备收储任务的企业,要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降低粮食储备费用,减轻财政负担。建立起储备粮库存信息台帐,定期向省级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数据,集中精力管理好各级储备粮,确保粮食质量的安全、数量完整。省计委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据此尽快研究制定《云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将储备粮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四)地、州、市、县如发生粮价较大波动或者出现粮食供应不足时,首先动用各地州市及县级储备粮,必要时,报经省政府批准动用省级储备粮,或上报国务院批准动用中央储备粮,以平抑粮价,保证粮食供应。
四、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改善金融服务
(一)继续实行省对地、州、市包干的办法,从2002年起,适当增加产区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调整后的粮食风险基金实行统筹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政策,超支部份由地州市自行筹措资金解决。地州市对所属县(市)是否实行包干,由地州市政府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