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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必须不失时机地加快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02年粮食年度(2002年4月1日)起,全省实行“一取消三放开”的粮食政策,即取消粮食定购,放开粮食收购、放开粮食市场、放开粮食价格,对个别粮食产区,地州市政府可根据地方财力自主确定保护粮食生产的特殊措施,上报省政府备案,逐步过渡,最终实现全面放开。实行粮食“一取消三放开”的基本内容是:
  (一)取消粮食定购。从今年开始,省政府不再安排粮食收购计划,全省取消粮食定购任务。以充分尊重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鼓励农民按照市场需求自主调整种植结构。
  (二)放开粮食收购。取消定购任务后,可以让农民发展优质粮食和高效农产品生产,更多地增加收入。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需要的储备粮(包括轮换粮源)、军供、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等,主要采取订单位的形式向农民收购。取消定购后,农业税征收额度不变,可采取征收实物或折征现金,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放开粮食市场。实行粮食市场经营主体多元化,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从事合法的粮食购销活动。全面放开粮食零售市场,鼓励各类市场、商场从事合法的粮食零售业务;常年开放粮食集贸市场,鼓励农民自产自销粮食。
  (四)放开粮食价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粮食价格形成的作用,正常情况下粮食购销价格完全由市场调节,各级政府原则上不再出台粮食收购保护价。在市场粮价过低时,政府通过收购增加储备粮,扩大粮食需求,防止粮价过度下跌,保护农民利益;当市场粮价过高时,政府通过及时抛售储备粮,平抑市场粮价,保护消费者利益。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后,暂保留农业税结算价格,以便统一计征农业税结算标准。农业税结算价格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市场粮食实际收购价格情况确定。
  二、加快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步伐,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一)实行“一取消三放开”后,全省农业和粮食生产要按照适应市场需求、提高经济效益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需求、提高经济效益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需求,打破地区粮食产销自求平衡的传统观念,发挥各地比较优势。粮食主产区各级政府要继续发挥优势,增加粮食生产投入,稳定粮食生产能力,扩大优质和专用粮食生产,做好粮食收购,保证向社会提供必需的商品粮、军供粮和各级储备用粮。销区各级政府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快调整种植业生产结构,为粮食产区腾出市场空间。鼓励和引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其他有经营粮食资格的企业与产区(包括外省区)建立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保证销区市场需求的粮源供应,促进产区顺价销售。
  (二)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一是要依法保护好基本农田,决不允许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用地,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严格执行《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按要求狠抓落实。省农业厅要同有关部门认真调研,确定全省粮食种植安全面积,不得在粮食安全种植面积范围内搞非农设施建设,永久性建筑等,保证粮食生产的基本要素不受损坏,一旦需要能够很快恢复粮食生产能力。各地在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中,必须保证基本粮食种植面积。二是继续增加粮食生产的投入,原有扶持粮食生产的专项资金保留并逐年增加,继续改革农业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三是紧紧依靠科技进步,进一步优化粮食品种、品质结构,提高粮食单位面积产量,降低粮食生产成本,提高种粮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四是要加大实施种子工程的力度,加强粮食优质品种的引进、选育、繁育和推广工作,坚决淘汰劣质品种。五是加大农资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力度,大力推广平衡施肥技术,加强粮食优质专用肥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促使良种与良法紧密结合,实现农业提质增效和农民节本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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