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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科技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二)民营科技企业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不影响周围环境的前提下,经批准,创办人的家庭住所可作为经营场所。科技成果经评估后可以作价出资入股。
  (十三)民营科技企业申请及使用国有土地,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待遇。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可依法出租、抵押,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应依法给予补偿或妥善安置。
  (十四) 加强民营科技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将民营科技企业急需的高层次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纳入云南省人才培养引进计划,执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的决定》(云发[1999]46号)。
  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职称改革的规定,参与本省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工作,经评审合格者,可获得相应技术职称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十五)鼓励省外科技人员和海外留学人员来滇兴办民营科技企业,并享受省内的各项优惠政策。省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专利、技术入股联办民营科技企业的,其无形资产所占股份可不受限制,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
  (十六)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的流通企业,应具备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及相关条件;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应具备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的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及相关条件。
  四、进一步加强指导和服务,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
  (十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民营科技企业在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切实加强对民营科技工作的领导。
  (十八)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计划、科技、财政、经贸等综合管理部门在推动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加强宏观指导和协调服务。各部门要从自己的职能和实际出发,制定和实施加快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具体措施,切实加强信息服务、政策扶持和宏观管理。
  (十九)依法保护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完善与民营科技企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检查,保障落实。民营科技企业享有依法经营和管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非法干法干预。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市场合法地位和法人财产权,除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民营科技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民营科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十)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氛围,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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