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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科技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八)民营科技企业在项目审批、金融服务、科技经费使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税收、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工商登记注册、外贸经营权、许可证管理、土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业或科研机构同等的待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计划、省院省校科技合作、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基金),在平等竞争的前提下,均可通过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扶持民营科技企业。
  要从管理体制上保证民营科技企业平等地参与政府各类计划项目的竞标。在项目的组织申报及审批过程中,对民营科技企业申报的项目与其他企业申报的项目一视同仁。对批准立项的民营企业给予同等支持。
  (九)实施财税扶持政策。在民营科技企业中切实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及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发的《关于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1999]234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扶持政策。
  (十)实施金融扶持政策,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认真调查研究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中存在的资金筹措问题,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帮助解决民营科技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正常流动资金的贷款。
  切实解决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抵押担保难的问题。要运用企业互保、联保等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贷款担保。可以采取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交纳入会资金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方式设立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帮助民营科技企业解决贷款担保困难的问题。
  (十一)民营科技企业要充分利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机遇,采取直接接受投资、咨询、委托孵化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加快与创业资本的沟通、融合,进入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寻求创业资本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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