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和个人参与承包、租赁、参股、控股、兼并、收购、委托经营或托管国有中小企业和科研机构,本单位科技人员提出申请的,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民营科技企业或个人经批准可以购买科研机构的国有资产,允许3年内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可获25%的折扣优惠。
(四)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高技术开发经费的支出比重。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研究设备折旧,与新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它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探逐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民营科技企业,可以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要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机构,吸纳专业科技人才和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提高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能力。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与科研机构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合作,实现人才和技术资源互补。有条件的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于民营科技企业与科研机构联合共建中试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工程技术中心、开放实验室的,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
(五)加强民营科技企业的管理创新。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解决民营科技企业中存在的产权关系不清的问题,通过利润分享、股份期限等方式建立按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机制,在企业决策、管理和分配等方面,充分保障个人产权持有者行使合法权益。
引导民营科技企业重视和加强内部管理,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高效的企业决策、管理、运营体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加强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民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民营科技企业的项目评估、贷款担保、人才培训、政策咨询提供优质服务。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政企分开的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成为自创信誉、自负盈亏、自担经济法律责任的法定实体。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引导和扶持,研究制定有关措施和管理办法,创造条件吸引社会各种科技资源参与民营科技中介服务工作。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民营科技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七)要保证民营科技企业享受国家和省的有关经济、技术和产业政策。民营科技企业可享受《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及其《补充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