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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科技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科技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云政发[2002]4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
  民营科技企业是我国科技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经过多年的发展,通过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新型企业运行机制,民营科技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科技进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中小企业发展最具活力的增长点之一,在我省经济和科技发展中也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根据国务院及国家科技部、国家经贸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若干意见

  民营科技企业已成为我省科技进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中小企业发展中最具活力的增长点之一。全面贯彻落实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机遇,加快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对加速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快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思想
  (一)民营科技企业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企业。
  (二)加快发展民营科技企业要围绕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总体思路和“十五”计划的发展目标、战略和重点,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核心,以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和条件为关键,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向产业规模化、企业集团化、资本多元化、市场国际化方向发展。要有重点地扶持一批农业型民营科技企业成长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二、深化改革,推进民营科技企业体制、机制创新和技术创新
  (三)民营科技企业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科研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通过股份制改组成为民营科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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