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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一)全市综合性会议,除《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大会外,会期一般不超过两天;全市专业性会议和市直部门的业务会议,会期半天,最长不超过一天。
  (二)各类会议应讲求实效,不得攀比规格、讲排场,不能以市领导是否出席会议作为衡量市委、市政府重视某项工作的依据。各区、市直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不邀请市领导出席。确需市领导参加的,由主办单位向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提出,两办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把关,按照“谁主管,谁参加”的原则协调安排。
  三、严格执行市领导不陪会的规定
  (一)市直部门的业务会议,市领导一般不出席。确有必要参加的,由一位市分管领导出席,其他领导不陪会。
  (二)除党代会、市委全会、市委党委(扩大)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需集体主持的会议外,属个别市领导出席的会议提倡不设主席台,只设讲台。
  四、严格执行会议审批程序
  市委、市政府主办的会议,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提出会议方案,按审批权限报批。市直部门要求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或邀请市领导出席会议,须书面向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请示,不得直接报送市领导。市领导收到这类请示,应转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和程序办理。

       关于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若干规定

  一、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举办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报市委、市政府审批。按本规定保留的全市性定期检查、评比、表彰活动项目(见附表),由主办单位报相应的办公厅核准后,报分管领导签发;未保留的检查、评比、表彰活动项目从即日起不得继续举办。
  (二)党委各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群众团体及属下单位举办有固定周期的全市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由主办单位向市委请示,同时抄送市委党廉办,经市委办公厅审核后,提交市委党委会议研究批准;举办临时性的全市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由主办单位向市委请示,同时抄送市委党廉办,经市委办公厅审核后,报主管的市委副书记、秘书长审批。
  (三)政府各部门举办有固定周期的全市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府请示,同时抄送市委党廉办,经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人事局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党务会议研究批准;举办临时性的全市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府请示,同时抄送市委党廉办,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批准。
  (四)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及其工作部门举办全市性检查、评议、评比、表彰活动,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党组研究批准,并在批准后的一周内,抄送市委办公厅备案。
  (五)举办各类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请示内容包括:活动项目的名称、依据、目的、方式、规模(对象、范围、时间、周期等)、经费来源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六)保留的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由主办单位对检查内容、活动目的、评比办法、表彰规格、经费来源等,作出必要的调整、补充和规范,重新行文执行。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的,在行文前应报市委、市政府审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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