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谁主管、谁发文、谁负责”的原则。凡各区和各部门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问题的,不应要求市委、市政府批转或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
(二)未经市委、市政府授权,各部门不得擅自代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起草文件。经授权代拟文件的有关部门,要提供有关背景说明材料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办理。各部门常规性的工作计划、工作要点以及贯彻相关上级部门文件、会议精神的意见,各种节日、纪念日活动安排,由各部门自行发文。
(三)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向区、镇(街道)党委、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除外)。
(四)各部门的内设机构除办公室根据授权可以对外正式行文外,其他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三、对发文规定严格控制
(一)可用领导指示复印件或口头、电话等答复各区和各部门或可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播发的,不发文件。
(二)可发简件、函件、白头件、传真件或可在市委办公厅内部刊物《深办通报》、《信息快报》、《参阅件》刊登的,不发正式文件。已经以电报形式下发的,不再正式发文。
(三)市领导班子换届或市领导工作变动时,涉及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人员调整的,由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综合一次性发文。上述机构一般成员的调整用非正式文件版头发文。
(四)可以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不以市委或市政府名义发文;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不以市委或市委办公厅名义发文;可以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名义行文的,不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不得发布规范性文件。
四、对行文程序严格规范
(一)各区委、区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职能部门可直接向市委、市政府报文;其下属机构不得直接向市委、市政府报文;尤其不得超级请示问题。
(二)各区委、区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职能部门向市委、市政府报文,应只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不得同时主送其他上级机关和上级机关的某个部门。
(三)同级党、政机关确需联合向上级党、政机关行文时,“报告”的主送机关一般用党、政机关并列的形式(如:市委、市政府);“请示”的主送机关应视请示的内容性质分别确定;属党委职权范围内的,主送机关应将党委列前(如:市委、市政府),由党委负责处理答复;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主送机关应将政府列前(如:市政府并报市委),由政府负责处理答复。
(四)向市委或市政府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应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向市委或市政府请示事项,凡涉及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在报文之前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在请示中写明。
(六)向市委或市政府报送文件,应送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和程序处理,不应直接报送领导个人。
(七)市领导和领导同志身边工作人员不直接接收各区、各部门报送的文件。在特殊情况下,领导同志及身边工作人员收到各区、各部门的报件,应转交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确需直接报送市领导的,应经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同志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