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
精简会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严格控制各种
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2年3月26日 深办发[2002]2号)
《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若干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扣发,请遵照执行。
近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减少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决定》和有关实施办法,精简发文,精简会议,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市领导礼仪性、应酬性活动,各种纪念、庆典活动及表彰会议有所减少,发文规格、范围和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控制。但从目前情况来看,一些单位和部门在执行精简会议、文件,减少领导事务性活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会议活动多、文件简报多,检查评比表彰多等现象仍然比较普遍,有时还比较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机关作风转变和办事效率的提高。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省委八届八次全会和中央办公厅、省委办公厅最近下发的有关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以及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我们在以往有关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了三个若干规定。各区、各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办事,进一步加大精简文件简报和会议力度,切实减少和规范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最大限度地减少对领导同志、对基层的干扰,集中精力做好工作,抓好落实,扎扎实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有效地推动两个文明建设。
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的若干规定
一、对发文内容严格把关
(一)坚持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制发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发文要注重实效,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发文;中央和省已发到县团级的文件不再转发;已公开播发见报的不再大面积发文。
(二)某项工作的政策已经明确,执行过程中未提出新的措施,只是一般性号召或重复已有规定、要求的,不应重复行文。
(三)只有原则性意见,未经充分调查研究,没有拟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或办法,不应仓促行文,以避免一项工作多次行文。
(四)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发文前须送市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和技术审查。
(五)各种会议文件和领导讲话,除市党代会、市委全会、市委工作会议、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市纪委全会、市经济工作会议等主体报告、主要文件以及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发文以外,其他在会议上印发或会后公开发表的,一般不再发正式文件。
(六)除市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团结、廉洁、开拓”好班子,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和先进集体,市文明区、文明单位、文明市民,为抢救国家财产和保卫人民生命安全作出重大贡献的有功人员,双拥共建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优秀外地来深建设者,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对象外,属行业、某一项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部门或有关部门联合发文表彰;确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文表彰的,须经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审定。
二、对发文职责严格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