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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等11个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三)对本市创业投资活动进行综合管理;
  (四)管理市风险投资资金;
  (五)对本市创业投资行业自律性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对有关机构应否享受创业投资地方优惠政策予以核定;
  (七)市政府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本市创业投资行业自律性组织的作用:
  (一)保障会员依法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收集整理创业投资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三)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
  (四)负责本市创业投资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备案登记和专业资格认证工作;
  (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理论、政策研究,开展业务培训及对外交流;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七)按照组织章程,监督、检查会员行为;
  (八)市创业投资发展中心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循自愿、公平、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鼓励境内外各类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媒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积极推动和参与本市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 鼓励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各类组织和个人借鉴国际先进的创业投资管理经验和方式,从事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创业投资活动。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各类组织和个人提供服务,创造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机构是指:
  (一)创业投资基金;
  (二)创业投资企业;
  (三)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第十二条 鼓励境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本市设立创业投资机构。
  在本市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技术创新产业的资金额,累计超过其对外已投资总额70%的,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鼓励本市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积极参加国际性创业投资机构及其创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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