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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等11个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等11个部门
 拟定的天津市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02]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科委、市计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外经贸委、市体改办、市工商局、市国家税务局、人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管办等11个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四月六日

            天津市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创业投资业规范、快速发展,吸引境内外各类创业资本投资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又称“风险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技术创新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过程中的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各类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市风险投资工作联席会是市政府协调全市风险投资活动的议事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创业投资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部署本市创业投资业的发展战略和具体措施,研究解决本市创业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创业投资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创业投资发展中心是市风险投资工作联席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全市创业投资业管理和服务的综合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和组织实施本市创业投资业发展计划;
  (二)编制本市“创业投资项目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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