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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61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61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国发(20O1)33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61项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停止实施。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2年4月30日

           取消的61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一、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16项)
  (一)对全区名牌产品的审查
  (二)对组建全区性商业流通公司的核准
  (三)对组建全区性生产公司的核准
  (四)对尿素出境的审批
  (五)对羊毛出境的审批
  (六)对羊绒出境的审批
  (七)对毛条出境的审批
  (八)对参评全区优质产品的审批
  (九)对废钢出境的审批
  (十)对碳铵出境的审批
  (十一)对磷肥出境的审批
  (十二)对宁夏名牌食品推荐名单审核
  (十三)对国有企业招用工人的审核
  (十四)对国有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的审核
  (十五)对煤炭出境的审批
  (十六)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报告的审核
  二、自治区烟草专卖局(1项)
  烟草专卖临时许可
  三、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1项)
  “农转非”计划审批
  四、自治区通信管理局(l项)
  移动电话机经销和维修许可
  五、自治区国内贸易办公室(1项)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资格认定
  六、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5项)
  (一)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认定
  (二)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认定
  (三)淘汰药品初审
  (四)出口药品审查
  (五)外埠药品来宁销售注册登记
  七、自治区交通厅(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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