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2002)

  (四)伪造、变造他人专利证书、专利文件、专利申请文件或者伪造、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专利申请文件的,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上缴其伪造、变造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必要的改正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由专利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充专利行为的,由专利管理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由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拒绝、阻碍专利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专利管理部门或者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在专利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索取、收受贿赂的;
  (三)挪用、贪污办案经费或者侵权案件处理费的;
  (四)包庇或者放纵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五)向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六)泄露当事人的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十一条 专利管理部门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14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