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3日)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7号)
《
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已于2002年5月16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5月16日
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
(2002年5月1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发明创造、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专利管理、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以及有关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等专利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不得为他人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宣传,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严格执行有关专利保护的法律、法规,协调处理专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