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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的境内供应商资格:
  1.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及良好的履行合同记录;
  4.产品、商品和服务具有竞争能力,售后服务良好;
  5.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走私、犯罪、偷税漏税等重大违法行为;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取得自治区政府采购境外供应商资格:
  1.经国家有关部委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境外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2.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所承诺的准许进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境外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的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申请进入自治区政府采购市场供应商的资格认定程序为:
  1.申请进入自治区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应向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到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机关领取并填写《自治区政府采购市场供应商准入资格申请表》(见附件),同时附送本企业或个人生产经营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上年度及最近月份的财务报表、资信证明原件以及机构设置、法人代表、公司章程等,一并交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审验。
  2.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依据前述规定条件,对供应商所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经综合考察后进行认定。
  3.经审核、考察后符合条件者予以分户登记,并通知准入供应商,发给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登记,同时通知其未予登记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取得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
  2.对政府采购程序有疑义的,可向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咨询或投诉。
  3.对其他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欺诈行为或营私舞弊行为提出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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