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中专院校,区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市场的监督管理,保证政府采购质量,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行为,保护政府采购供应商和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本办法加强对政府采购市场供应商的管理。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建议,请及时函告自治区财政厅。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政府采购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的良好秩序,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供应商,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或生产经营资格和良好信誉,并经各级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认定,具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境内外供应商(下同)。
  第三条 凡进入自治区各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凡申请进入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必须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同意并取得资格认定,方可向自治区采购机构或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否则,不得进入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市场。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是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负责供应商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六条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商品销售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供应商),均有资格申请进入自治区政府采购市场。外国供应商享有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