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12月13日通过,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4月4日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关于修改
《
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2月13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
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机场路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具体负责对上述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实施管理。
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其他区(市)县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其他区(市)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实施管理。”
二、删去第六条。
三、第九条改为第八条,删去第(二)项,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取得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第(六)项修改为“(六)经客运出租汽车职业培训考试合格。”
四、第十条改为第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设置统一规范的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客运编号、车辆识别颜色等专用标志和计价器、空车标志牌、无线电通讯设施等专用设施及单位名称、投诉电话号码、收费价目表;
第(四)项修改为:“(四)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营运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