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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2修正)

  (一)内陆水域机动渔船处一百元至五千元罚款;非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三千元罚款;
  (二)海洋机动渔船每作业单位处八百元至五万元罚款;
  1.442千瓦(600马力)以上的渔船,处三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2.184千瓦(250马力)以上未满442千瓦的渔船,处二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3.59千瓦(80马力)以上未满184千瓦的渔船,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4.未满59千瓦的渔船,处八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三)海洋非机动渔船,每作业单位处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四)定置作业,每张网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五)擅自捕捞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五万元罚款。
  (六)采捕鳗鲡苗的,每张网具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或伪造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罚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内陆机动渔船,每作业单位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非机动渔船,每作业单位处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罚款。
  (二)海洋机动渔船,每作业单位处二百元至二万元罚款。
  1.442千瓦(600马力)以上的渔船,处三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2.184千瓦(250马力)以上未满442千瓦的渔船,处二千元至一万五千元罚款;
  3.59千瓦(80马力)以上未满184千瓦的渔船,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4.未满59千瓦(80马力)的渔船,处二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三)非机动渔船,每作业单位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还可以没收渔具和其他作案工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炸鱼、毒鱼,在内陆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敲古作业的,处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使用鸬鹚、鱼簖、目鱼笼捕鱼的,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四)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五十元至一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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