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本省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和最低可捕标准以及最小网目尺寸,除国家规定外,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资源状况,增加重点保护品种或提高最低可捕标准。
第二十三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该依法保护渔业资源。
各种捕捞作业应当主动避让幼鱼群。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体总量不得超过同种渔获物的25%。
禁止采捕国家和省规定的珍贵水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需要采捕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进行人工放流、增殖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的内陆水域,由有关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法,跨市地、县市、区水域的管理办法,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省的禁渔区、禁渔期为:
(一)机动底拖网作业
机动底拖网作业禁渔区为以下六点联线内侧海域:
第一点北纬27°10′东经121°10′
第二点北纬26°05′东经120°40′
第三点北纬25°18′东经120°05′
第四点北纬24°52′东经119°38′
第五点北纬24°00′东经118°30′
第六点北纬23°10′东经117°40′
机动底拖网作业的休渔期,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定置网作业
1.40米等深线以外海域为定置网作业的禁渔区。
2.40米等深线内侧海域定置网作业的禁渔期:
闽浙交界至北茭之间海域为5月16日至7月15日,北茭至围头之间海域为5月1日至6月30日。上述海域内的局部港湾如有小型成熟鱼、虾类汛期,经济幼鱼幼体总重量不超过总渔获量的25%时,经市(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限量挂网生产。
(三)机围缯作业
1.4月1日至4月30日禁止进入闽南渔场北纬23°30′至24°00′、东经117°20′至118°10′范围内海域和闽中渔场北纬25°25′至26°00′、东经120°05'以西海域;
2.5月1日至5月31日禁止进入闽东渔场北纬26°00′至26°40′、东经120°30′以西海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