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各项目实施主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经各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逐级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年度退耕还林(草)工程现金补助使用情况总结,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并逐级上报。各盟市财政局每年12月20日之前将年度现金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总结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七条 粮食补助资金的清算。
(一)粮食补助资金实行“按季反映、年终清算”。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由盟市财政局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表》,同时抄送自治区粮食局、林业厅、农业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
(二)日历年度结束后,由盟市财政局编制《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助资金使用年度决算表》,经同级林业、粮食、农业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签章,于次年1月20日之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抄送自治区粮食局、林业厅、农业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
(三)自治区财政厅收到有关盟市决算后,根据自治区退耕办验收的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和有关补助标准予以审核,汇总上报财政部,经财政部批复后,向有关盟市批复。对经自治区退耕办验收面积没有达到计划面积的,多拨的粮食补助资金在下年度扣抵。对于超出试点计划面积的,其粮食补助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对项目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挤占、挪用、截留以及弄虚作假、虚报工程进度骗取生态环境资金,以及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要追究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与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会人员,注重对财会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并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确保财会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