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退耕还林(草)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的申请、拨付、发放和管理。
(一)各盟市财政局应在每年年初根据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草)计划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拨付现金补助,自治区财政厅按退耕还林(草)计划向财政部申请拨付现金补助。自治区财政厅依据国家制定的补助标准、退耕任务数及财政、林业部门的验收结果将现金补助下拨到各盟市财政局,再由盟市财政局逐级下拨。
(二)各旗县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草)年度计划和现金补助指标,逐级落实到户,以户建卡(登记卡、检查验收卡)、以村建帐。退耕造林种草后,由林业部门负责对退耕还林还草进度、质量及管护情况组织检查验收,并将检查结果和核准的现金补助额,填入退耕还林还草证,退耕户持退耕还林(草)证,按报帐制的办法到乡(苏木)财政所凭证领取现金。乡(苏木)财政所要按照农民实际退耕面积及验收证及时足额发放现金补助,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滞留、挪用。
(三)退耕还林(草)工程现金补助资金实行预算制度。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年度造林计划和现金补助指标,由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预算,严格控制开支,完善审核、报销制度,年终编制年度决算。
第十三条 退耕还林(草)粮食补助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一)国家计划内退耕还林(草)补助的粮食,按每斤原粮0.7元计算,由自治区财政对有退耕还林(草)任务的盟市包干。如有节余,滚动用于退耕还林(草)粮食补助,不得挪作他用;如有缺口,由地方政府自行负担。
(二)退耕还林(草)补助粮食调运费用由调入地区财政负担,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不得转嫁给供应粮食的企业和退耕农户。粮食调运费用由调入地区财政根据粮食供应企业上报的调运计划,采取按月预拨的形式拨给粮食供应企业,每季度结束后,由调入地区财政与粮食供应企业结算一次。年度终了,与粮食补助资金一并清算。
(三)粮食补助资金对盟市实行按季拨付。
第十四条 用粮食补助资金及时归还银行贷款。
(一)为退耕户供应粮食的企业必须按月向旗县财政、计划、粮食、林业、农业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报送退耕还林还草粮食供应月报。
(二)旗县财政会同粮食、林业、农业部门审核、汇总供粮企业月报后,按季与农业发展银行结算退耕还林还草粮食供应的贷款,直接从粮食补助资金专户抵扣。抵扣贷款后,农业发展银行相应核销供粮企业的贷款及其相应贷款利息。
(三)旗县财政部门与农业发展银行按季结算粮食贷款后,必须在2日内通知给退耕户供应粮食的企业。企业收到通知后,主动与开户行核对贷款与有关帐目。
(四)在专户中间歇暂存的粮食补助资金,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转增本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退耕还林(草)基本建设资金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统计报告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和各旗县实施主管部门要及时在每月报送的生态环境建设资金支出月报中反映退耕还林(草)基本建设资金的到位情况。各盟市财政局应于每月10月前将汇总上月的支出月报报送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