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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实行工程监理制。建立单位都要采取招投标办法,选聘有生态环境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对退耕还林(草)工程进行监理(监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承担退耕还林(草)工程任务的各级政府,要以本级国家投资总额为基数,按自治区0.7%、盟市0.5%、旗县1.5%的比例,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解决退耕还林工程的前期费、管理费和验收费。调运粮食费用由发生费用的盟市、旗县财政负责,不准摊派给退耕户。凡因不落实上述费用影响工程实施的地区,要核减其退耕还林(草)工程任务。
  第十九条 自治区、盟市、旗县都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并责成专人处理有关事宜。
  第二十条 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工作动态网络,及时、准确地反馈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根据国家关于建立信息反馈和定期报告制度的要求,实行工程统计月、季、年报制,盟市、旗县、乡镇都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发布和统计上报工作。要在春、夏、秋季对工程建设完成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年终对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做出全面总结。
  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业部门要建立完善工程建设档案和技术档案管理体制,配备责任心强、业务熟练、具有一定档案管理经验的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应建立较为固定的档案保管场所,应用电脑数字化管理技术,改善档案管理条件和手段,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未建立档案或档案管理工作不合格的,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退耕还林(草)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现行的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批准的我区退耕还林(草)工程,包括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中的退耕还林(草)项目。
  第三条 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用于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资金,下同)、退耕还林(草)工程现金补助和粮食补助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条 退耕还林(草)工程专项资金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管理,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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