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退耕户和承包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的单位、集体、个人均为承包责任人。必须按作业设计要求、退耕合同的内容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完成退耕还林(草)任务。在任务的完成、建设质量、后期经营及管护等方面负有具体责任。
(五)退耕还林(草)工程实行工程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责任人要对所承担管理任务的结果负责,成绩突出的要给予奖励,由于责任人的失误造成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工程建设中发生弄虚作假、贪污挪用工程款等违法违纪事件的要视情节轻重,按照行政处罚的有关条款追究责任,并核减该地区下年度工程任务或取消该地区工程实施资格,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退耕还林(草)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生态效益优先原则。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同时要坚持生态效益优先的基础上,要结合退耕还林(草),大力调整农村产业结构,通过生态建设带动畜牧业的发展,利用林草优势发展饲料、畜产加工及林产品加工等龙头企业和支柱产业,培育新的生产门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
(二)综合治理原则。实施退耕还林(草)的地区要把农业综合开发、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扶贫开发等项目与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紧密结合,实行综合治理,确保工程建设成效。
(三)建设与保护并重原则。要采取法律、法规、行政措施、责任制等综合措施,保护建设成果。
(四)政策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原则。在做好政策宣传的前提下,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对于生产条件较好,又不造成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的耕地,农民不愿退耕的,不得强迫退耕。
(五)适地适树原则。要尊重自然规律,科学选择林种、树种,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在干旱半干旱地区要大力发展灌木树种。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退耕还要(草)工程实行按工程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按实施方案编制作业设计,按作业设计组织实施,按作业设计和有关标准检查验收。
(一)自治区退耕还林(草)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由自治区林业厅组织,由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二)盟市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由盟市林业局负责,由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报自治区林业厅审批。
(三)旗县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及作业设计由盟市林业局组织,旗县林业局具体负责,依据国家《退耕还林(草)工程县级作业设计技术规程》(试行)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组织有资质的单位编制。作业设计由自治区林业厅委托盟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实施方案报自治区林业厅审批。作业设计以乡为单位,设计到村、组、户,落实到山头地块。
(四)作业设计一经批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