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和《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财政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2]12号 2002年3月2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和《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生态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退耕还林(草)工程的组织和管理,确保国家各项政策的贯彻执行,确保工程区经济发展、农牧民收入得到增加,根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的具体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国家退耕还林(草)项目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退耕还林(草)工程,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退耕还林(草)工程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当地退耕还林(草)工程负总责。同时要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领导、实施单位、承包主体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并认真进行检查和考核。
(一)负责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各有关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计划部门会同林业等有关部门负责总体规划审核、计划的汇总、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财政部门负责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下达和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总体规划、年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编制、技术指导、督促检查监督和种苗管理供应工作;粮食部门负责粮源协调、调剂和发放工作。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对本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负直接责任。
(二)退耕还林(草)工程实行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的“五到旗县(市、区)”。旗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本旗县退耕还林(草)工程负总责。主要职责是组织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草)任务;负责监管乡镇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国家投资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在工程前期准备、施工组织、检查验收、资金使用、政策兑现、建设成果保护等方面负主要责任。
(三)承担建设任务的乡镇和其他单位为工程实施单位,其主要领导为实施单位责任人。负责落实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负责按上级批准的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负责生活补助资金的管理和兑现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和任务完成情况承担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