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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外经贸厅等八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实施以质取胜和科技兴贸战略,大力调整出口产品结构
  (三)加大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力度,逐步提高高新技术机电产品的出口比重。主要包括自动数据处理设备、通讯设备、计算机及网络产品、软件、集成电路、新型电子元件、高档家用电器、汽车(含摩托车)及零部件、输变电设备等。自治区计委、经贸委要通过深入调研,结合“十五”发展计划,按照“集中力量,择优扶强,有限目标,突出重点”的方针,对全区机电产品出口企业进行分类排队,在新上项目中,对机电产品出口项目要予以重点扶持。培育一批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力的企业和产品。
  (四)鼓励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增加科研投入。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研究开发费用应逐年增长,年增长幅度在5%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对引进确属国外先进技术,凡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鼓励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利用国外、区外智力资源,在境外、区外设立开发机构和设计中心,及时了解和跟踪国际、国内先进技术的发展动向,增强研究开发能力,提升我区机电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六)坚持以质取胜战略,进一步提高出口机电产品的质量。自治区外经贸厅、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要对全区机电产品出口企业通过产品国际认证做出规划。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专项资金,对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认证工作予以扶持和补贴,引导、支持全区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0”环保认证和“UL、CE”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同时为企业开展认证工作搞好宣传、咨询和服务,提高企业的国际市场准入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国际市场技术壁垒对我区机电产品出口的影响。
  三、加强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规模
  (七)大力加强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为扩大出口打好基础。按照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以年自营出口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为基础,加快以重型汽车及零部件、专用加工机械、电子元器件、部分轻工产品等出口生产体系建设。自治区计委、经贸委每年的专项投资,应向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倾斜;外贸发展促进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应给予重点支持,主要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自营出口50万美元以上)进行技术改造、产品认证、产品开发、反倾销应诉、广告宣传等项目予以贴息和补贴;对于有出口定单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可优先享受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担保服务;加快促进全区机电产品出口规模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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