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大力发展农村牧区中介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队伍。一要围绕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创办中介组织,实行专业化、系列化服务,做大做强优势产业,创建名牌产品,提高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二要围绕特色、绿色产品创办中介组织,尽快扩大特色、绿色产品的主产规模,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三要围绕龙头企业创办中介组织,发展农牧民经纪人队伍。把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生产组织起来,统一生产标准,统一质量要求,形成“小规模、大群体”的生产基地,并与龙头企业建立互利互惠的稳定的供需关系。四要围绕“订单农业”创办中介组织,发展经纪人队伍。先找市场销路,再组织或引导农民生产。积极推行合同制、代理制,规范合同管理,稳定产销关系,降低生产经营风险,确保各方利益。五要依托基层供销社,积极兴办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通过牵头领办、参股控股、提供服务等多种途径,引导种养大户、运销大户和农牧民能人,以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为基础,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社和农牧民协会,逐步形成一村一品、一社一业的生产经营格局。同类型的专业合作社要加强联合与合作,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试办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提高示范、辐射功能和组织化程度。
三、加强管理,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队伍的作用
(一)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牧区中介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队伍的规范管理,使其逐步成为有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有一定的注册资金、有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中介经济组织。一是全区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担负起对中介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等职责。要加强调查研究,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重大问题及时向各级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帮助中介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解决经营、服务中的困难和问题,开展专业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服务水平。二是各类中介组织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办理证照,取得法人资格,依法独立进行社会、经济活动。同时要根据自身特点,制定规章制度,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三是各级政府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中介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经营、服务活动的服务与管理,对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和农牧民增收作用明显的给予奖励;对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注销其有关证照。
(二)充分发挥农村牧区中介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队伍的作用。首先,要发挥好扩大农畜产品销售,带动农牧民进入市场的职能。无论加工型、经营型或服务型中介组织,都要引导其成员或农牧民适应市场需求调整种养结构。加工型中介组织要依照合同收购其成员的农畜产品,并通过精深加工增值,为社员返利。其次,要发挥好产业信息服务职能。充分利用农牧业信息网络资源,引导农牧民调整产业产品结构。种植业要由粮、经二元结构向粮、经、草三元结构转变,粮食主产区要向畜牧业大区转变,同时大力发展优质、专用、特色、绿色农畜产品生产,积极发展农畜产品加工业,提高农牧业的整体效益。第三,要发挥好科技服务职能。农村牧区中介组织要帮助农牧民引进高产优质高效品种,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防治、牲畜改良、机耕机收、实用技术推广应用、抗灾救灾等方面的服务,提高农牧业的科技含量,增加农牧民的收入。
四、加大扶持力度,为农村牧区中介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队伍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