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积极推进办学体制改革,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
(二十六)义务教育实行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学前教育要进一步巩固发展社会力量办学。普通高中教育要积极发展社会力量办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基础教育社会力量办学归口基础教育部门管理。要依法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开展社会力量办学基本合格学校评估活动,筹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中介组织,推动社会力量办学的发展。
依法保障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各项扶持、保障政策。各级政府对新建、扩建的社会力量教育机构,要与公办学校一样优先优惠提供办学用地,减免校舍配套费用。民办教育机构在招生、学生升学、户口迁移、考试和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国办教育机构的学生同等对待;民办教育机构的专任教师在社会福利、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表章奖励等方面,与国内教育机构的教师同等对待;国办教育机构和民办教育机构的教师相互调转,其教龄合并计算。民办教育机构办学所得合法资金,在留足发展资金后,可适当安排经费奖励举办者。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和教育、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对在社会力量办学中做好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七)基础教育各级各类办学机构要积极吸引社会各界和海内外各方捐资助学,捐赠者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优惠政策。凡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基础教育捐赠,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自治区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捐助基础教育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二十八)在尊重企业意愿的基础上,有步骤地妥善做好企业办学移交地方工作。对于破产或濒临破产的企业办中小学,要尽快移交地方管理。要制定政策,多方筹措资金,落实移交中小学的办学经费,统筹安排好编制内具备教师资格的企业中小学教师,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存在较大困难的企业,可将部分学校移交地方,其余学校实行与地方联合办学。条件较好的企业要继续办好现有中小学,自治区和当地政府要给予扶持。未移交或已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中小学的校园、校舍、设施、设备等,均不得挪用、侵占和截留,要确保教育资产不流失。
(二十九)在各级人民政府和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下,在确保教育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积极开展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的试点,大胆探索“国有民办”、“民办公助”、股份制等形式的改革。经旗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可以转制为国有民办学校,并按社会力量办学实施管理。
六、切实加强领导,完善保障措施,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十)加强领导,强化政府行为。各级党政领导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保证基础教育的优先发展。各地要结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把基础教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尤其要把“两基”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把基础教育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各级领导干部联系基础教育制度,深入旗县或学校开展调查研究,帮助解决办学中的突出问题。自治区、盟市、旗县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扶贫工作,大力帮扶贫困地区的基础教育。要将基础教育工作列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目标进行考核。
(三十一)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教。自治区要加强地方教育立法工作,有计划地制定出台地方性教育法规和规章。结合“四五”普法,大力开展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教的意识,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要建立健全地方教育执法情况的检查、监督和督导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人大加强对教育工作的监督,认真落实人大通过执法检查和其他法定途径对教育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基础教育的发展。